大府办函〔2021〕71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五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即征即保、分类参保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当坚持依法保障、分类参保,实施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由县政府落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三)
主动履职、协同配合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和征地补偿方案;社保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二、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参与了该合作社分配活动,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被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商定后,报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报县政府审定。
三、养老保障办法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