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没有竞买人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自由竞价时间内的最高报价。
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有新的报价,则从新的报价时间起重新5分钟倒计时,直至5分钟倒计时截止时间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最高报价。
凡是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自由报价时间内不论报价与否,均有资格参加延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自由报价时间截止时,无竞买人报价的,则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该宗矿业权“流挂”。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按下列规则确定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该矿业权“流挂”。
第六章 签订成交确认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网上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竞得人须持在线打印的矿业权出让竞得人通知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出让文件等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到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由出让人盖章后生效。
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出让文件约定向矿业权交易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结果公示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出让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在发布出让公告的平台发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公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
(二)成交日期、地点;
(三)竞得矿业权名称(编号)、范围等矿业权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及出让收益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向竞得人发出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通知书,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八章 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出让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