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州)自查。符合“四好农村路”示范市申报基本条件且有创建意愿的市(州),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满足所有基本条件且自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交通运输厅申请评定。申请材料包含市(州)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申请表》(附件2)、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自查打分表、示范市创建相关支撑材料等。除示范市创建相关支撑材料外,其他材料均应抄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
2.省级评审。参照示范县评定省级评审工作开展。
3.命名表彰。评定领导小组将省级综合考评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审议评定为“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的,给予每个市(州)2500万元的农村公路专项奖励,并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每年度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具体时间安排由交通运输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另行发文通知。
五、资格复核
对省政府认定的示范县、示范市,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每年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内容及方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复核结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因在申请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被撤销评定的地区,奖励资金按规定收回省级财政。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建工作,将“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作为支撑脱贫致富、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将其打造成为服务“三农”的品牌示范工程。要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扎实、有序、高效推进示范县和示范市创建评定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明确成功创建示范县和示范市激励政策,加快构建“四好农村路”建设长效机制。要注重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县和示范市引领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本地区“四好农村路”发展水平。
(二)严格评定标准。各市(州)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确定的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评定程序等要求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初评和示范市自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坚持优中选优原则,每年选择不超过2个初评合格县(市、区)并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交通运输厅推荐,全力保障“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质量和示范效果。
(三)优化资金使用。奖励资金由相关市(州)、县(市、区)在符合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向的前提下,统筹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并报交通运输厅备案,补助标准执行现有国家和省级补助标准。
(四)注重工作实效。各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照本实施细则要求,逐项梳理并装订好示范市、示范县评定相关资料,确保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同时,要做好省级评审现场检查有关准备工作。对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地区,将取消该地区当年示范市、示范县评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严肃工作纪律。评定过程中,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轻车简从,公正、客观、真实、科学开展评定工作。对于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一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