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
评定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创建评定工作,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促进我省“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川办发〔2020〕6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定组织
交通运输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成立“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罗 佳 明 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朱 学 雷 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朱 华 勇 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 波 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黄 宇 省扶贫开发局总会计师
成 员:许 磊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
彭 涛 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龙 广 领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代 坤 宏 农业农村厅宜居乡村建设协调处处长
王 鹏 省扶贫开发局移民安置处处长
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初步认定。
评定领导小组下设“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于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评定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许磊同志兼任。评定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评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审核分析评定材料,汇总整理评定情况,形成评定报告和初步评定结果等。
评定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各成员单位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报评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评定对象
评定对象为符合创建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和市(州),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县、示范市申报和评定工作。
三、评定内容
全面评价拟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农村公路发展政策支持、组织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机制、任务完成,以及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等方面工作,具体评定指标、评定内容及评定方式见《办法》和《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分表》《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详见附件3、4)。
结合全省农村公路发展及评定工作实际,具体评定内容可作适当调整。
四、评定程序
(一)示范县
1.县(市、区)自查。符合“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申报基本条件且有创建意愿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满足所有基本条件且自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初评,并抄报市(州)交通运输局。申请材料包含县(市、区)人民政府初评申请、《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申请表》(附件1)、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自查打分表、示范县创建相关支撑材料等。
2.市(州)初评。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市(州)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初评。对符合要求的县(市、区),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初评推荐意见,连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初评申请、《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申请表》、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初评打分表、示范县创建相关支撑材料等一并报交通运输厅。除示范县创建相关支撑材料外,其他材料均应抄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
3.省级评审。交通运输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组建省级评审工作组,对拟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进行评审。
(1)安排部署阶段:评定办公室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确定现场检查项目清单及乡镇、村委会名单;召开省级评审工作培训暨动员布置会。
(2)核查检查阶段:省级评审工作组对拟创建的“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开展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并按照《评分表》进行打分,形成省级评审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报告。
(3)综合评价阶段:评定办公室组织对评定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结合日常督查、暗访、信访和省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省级评审报告,报评定领导小组审议后,提出省级综合考评意见。
4.命名表彰。评定领导小组将省级综合考评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审议评定为“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给予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的农村公路专项奖励,并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
(二)示范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