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培训教育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通俗读本。县委党校、县人社局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3 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急办、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4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委办(安监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