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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的通知

2016-2-2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2|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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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负责统一协调。

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救援、处置工作。其它办事机构、专门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专家组职责:

根据《大英县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县安委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议;

2)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5)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一把手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人员并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应急办、县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在河道(水库)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区域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需要由县安委会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需要时报请市安委会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4  预警与预防

4.1  预测与监控

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并完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预测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监测、预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各类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开展预测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信息报告

1)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根据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辖区政府和县安监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省(市)属企业在上报当地辖区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主管部门。县直有关部门、省(市)属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辖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人民政府。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辖区安委办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县外侨办、台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接到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反馈。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3  预警行动

各镇乡、各园区、各社区和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严重情况下建议县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安监局及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或配合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级响应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持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镇乡(园区、社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县安委会领导指示,通知县安委会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县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2级响应急响应行动

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乡(园区、社区)和县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情况。

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成立县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直至市安委会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5.2  指挥协调

进入级响应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辖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辖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省(市)属企业发生事故时,其总部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时,县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县安委会领导及县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5.3  紧急处置

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辖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大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5.4  保障措施

5.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救援力量和其它应急资源等信息数据,进一步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辖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5.4.2  应急队伍及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安全防护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镇乡建立完善以民兵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充分利用大英县应急抢险救援设备中心和相关高危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力和物力,做好应急队伍储备工作;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后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县直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县、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业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5)物资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及其相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县经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救援物资调用。

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辖区政府协调解决。县人民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县财政局相关规定解决。

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社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4.3  专家技术保障

由县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问题,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咨询,预测事故发展趋势,评估事故可能造成的结果和损害,为事故的处置提供科学参考。

5.4.4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辖区政府处置能力时,辖区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的社会力量支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辖区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持。

5.4.5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报省、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信息发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委会组织县新闻中心、县政府办、县安委办、事故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发布。

5.4.6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结束,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结束,由事故发生地辖区政府报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2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级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6.2  宣传和培训

6.2.1  宣传交流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增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企业与所在地辖区政府(街道、村委)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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