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申请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等情况,科学组织扑救。
6.2.1 扑救火灾
6.2.1.1 属地初期火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当地应对处置办法(手册)进行响应,就近组织和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赶赴现场,综合研判,科学制定扑火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方案进行处置。村社义务扑火队配合做好群众撤离、火情侦察、技术指导、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6.2.1.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初期响应
接到火情报告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组织审定扑火方案时,就近调派扑火力量及公安、应急、自然资源、气象等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开展森林火灾的前期处置工作,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当火灾达到县级响应的最低条件时,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达到市级响应的最低条件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及其办公室主任共同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2.1.3 处置工作要求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当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相应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消防救援队、乡镇半专业化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村社义务扑火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及其办公室主任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需要,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机构提出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请求;
(4)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当地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镇半专业扑火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5)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市级支援力量和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7)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9)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火场连线,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1名副指挥长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跨县支援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申请;
(3)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的请求;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物资调拨、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的请求;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其他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按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大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大府函〔2019〕52号)规定,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的请求;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5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发生森林火灾的县人民政府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按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大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大府函〔2019〕52号)规定,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的请求,统筹做好物资和队伍;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超过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的同时,由县委、县政府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启动《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级层面应对工作,并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6.3.6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
6.3.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县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市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根据《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运输方式进行,省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运输方式进行。
7.2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县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省、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3 资金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将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时约谈所在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委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应每年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应急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救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
附件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现场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机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成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传达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告,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