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大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大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印发的《大英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大森防指发〔2019〕2号)同时废止。
大英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大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灾动态监测
5.3 火场预测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大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大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大府函〔2019〕52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英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注重扑火人员安全,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的“三先四不”要求,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人干专业事”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一般森林火灾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政府专职消防力量、民兵应急分队等扑火力量为主,武警大英中队等支援力量为辅,村社义务扑火队、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扑救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以市级统筹支援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大英中队、政府专职消防力量、民兵应急分队、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等支援力量为辅,村社义务扑火队、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不适宜参加扑救的人员。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转运、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规划工作(林业)的副县长和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站长助理兼任。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经科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及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具体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打了和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部队、民兵和协调武警大英中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镇界的森林火灾,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界的森林火灾,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现场指挥部同意不得进入火场警戒区。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村社义务扑火队、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干部、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县级行政区域内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跨镇、街道调动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拟调出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实施,拟调入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需要市级力量增援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增援申请,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增援调动命令,做好对接及相关保障,统筹使用救援力量;需要省级力量调动增援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增援申请,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增援调动命令,做好对接及相关保障,全面统筹使用救援力量;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县应急局向市应急局请示,再由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请示,由省应急厅协调办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由火场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现场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现场指挥部和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加强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业务部门对接联系,及时、准确接收省、市发布的预警信息。接到省、市预警信息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和气象等部门进行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等级预报,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和社会公众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实时对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电话抽查和督导检查,提出针对性落实要求。
5.1.3 预警响应
接到省、市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会同应急、自然资源、公安和气象等部门进行会商,在做好细化和发布的同时,立即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5.1.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进入森林防火期常态工作,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全县所有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备勤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委绩效办、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备勤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启动防火检查卡点,加大火源管控力度,加强护林巡护和瞭望监测工作
(3)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统筹用好电视、网络、标语、横幅等手段,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4)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执法处罚工作。
5.1.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执行领导带班、指挥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开展督导检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对各镇、街道响应情况、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县委宣传部加大森林防灭火宣传力度。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立即限时整改。
(5)县公安局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5.1.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由县级领导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常态化暗访督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曝光。
(2)县内扑火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落实县消防救援力量考前驻防。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增派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和森林火情监测频次,对重点地区、重点林场(区)严管死守。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保持隐患排查整改、执法处罚高压态势。
(5)县委宣传部持续加大森林防灭火宣传力度,加大森林火情预警信息宣传和播报频次。
(6)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做好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7)督促乡镇(街道)包村、村包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联系点带队开展督导检查。
5.1.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至少1人在家值班,每周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1次,亲自带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县领导,原则上不得离开辖区,每天抽查县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随时掌握各种突发情况。
(3)执行最严的火源管控措施,外来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或通过重要林区,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实际,确定放行时间,进行集中放行(国省干线除外)。本地村民进山入林的必须向所在村组干部进行报备,未按规定报备进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县级领导带队到联系镇(街道)开展督导检查。
(5)县委宣传部加大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宣传和播报频次。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森林火情监测频次,所有护林员全部在岗在位开展巡查工作,重点地区、重点林场(区)临时增派力量,强化严管死守。
(7)停止各级防火区内除丧葬用火外的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审批,丧葬用火由县级政府调度有关扑火力量现场监管,确保安全。
(8)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对响应准备工作。
(9)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到重要林场(区)、高危部位进行靠前驻防。
5.1.4 预警落实督促、报告、解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筹安排对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每天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红色预警期间,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天汇总督导情况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
5.2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辖区无人机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和自然资源部门高火险警报,由气象部门对接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应急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实施跟踪监测预报服务,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气象服务信息。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县气象局根据天气情况,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有效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全县境内的森林人工瞭望台、防火巡查巡护人员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将火情信息通过电话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25-7997119)、12119或119、110报警。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卫星热点监测报告后,应立即核查并反馈信息。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九条规定,当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各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县应急委报告:
(1)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7)超过1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经研判需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