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各镇(园区、街道)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镇(园区、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县政府、各镇(园区、街道)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的,上级党委、政府根据事发地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省级、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应事发地党委、政府请求,或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要求,需要县委、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成立县级应对XXXX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或由县级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与救援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镇级组织指挥机构具体指挥调度。
(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到达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道,并在指定地点集结,听从现场指挥机构的调遣,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前方指挥部或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下级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大英中队、大英监狱、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县级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9.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委、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划的一般突发事件,由相关县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党委、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者个别地方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政府提请市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依程序立即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对于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县级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报告。政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局。各镇(园区、街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级党委、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局。
3.4.3恢复重建
健全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县委、县政府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铁路、经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县委、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1.1县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级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经科、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本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1.3驻大英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大英中队和大英监狱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地方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1.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镇(园区、街道)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
4.1.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镇(园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加强我县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
4.2财力支持
4.2.1县级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县委、县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工作资金由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4.2.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县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县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4.2.3县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建立健全县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4.3.1县应急局负责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县发改改革局负责按照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购买和储存。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全面掌握本地、本行业领域各类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商务经合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县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4.4.1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全县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4.2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天、空、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满足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1.1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5.1.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5.1.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组织专家评审,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以党委或政府办公室(或应急委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党委、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并参照县级部门进行管理。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跨区域应急预案参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