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应参加验收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导致验收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不遵守验收现场工作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三)抄袭其他验收委员会成员的验收意见的。
(四)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向第三方索取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验收,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验收、拒绝签署验收报告的。
(五)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并永久拒绝其申请成为验收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一)
弄虚作假骗取验收专家资格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导致验收过程、验收结果违法违规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在参与验收至验收结束前私自接触验收当事人,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泄露验收情况、供应商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信息,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搜集其他验收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验收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的;
(七)在一个聘期内发生两次以上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英县分中心工作人员在验收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验收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英县分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验收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独立验收;
(二)泄露验收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以验收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