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 初审过程中,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需要对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复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二)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复审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绩效办、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经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医保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共同审核后列入拟聘任验收专家名单,并在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英县分中心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终审在拟聘任验收专家名单公示期满后实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二)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情况。
拟聘任验收专家名单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其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英县分中心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聘任评审专家、检举人。检举属实的,应不予通过终审。
终审通过的,聘任为验收专家,纳入验收专家库。
第十四条 复审或者终审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聘任为验收专家的,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英县分中心与验收专家统一签订《聘任协议》,发放验收专家证。
第十六条 申请人聘任为验收专家的,其申请资料由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英县分中心留存归档。
第四章 验收专家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范围
(一)试行期仅适用我县电子竞价采购项目。对计算机、打印复印设备、照相摄像机、空调机等通用货物原则上在批量10台(个)以上,由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英县分中心抽取验收专家在两周内统一组织验收;
(二)验收专家与参加验收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验收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验收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供货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采购人或者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英县分中心发现验收专家与参加供货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在使用原则上由采购单位申请,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英县分中心通过网络系统随机抽取后通知验收专家参与验收时间、地点等。抽取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在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公示前不得泄露抽取的验收专家信息。
第十九条 验收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验收活动,应凭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英县分中心出具的验收专家证验证身份。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的劳务报酬由县财政预算解决,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英县分中心代为支付。在政府采购验收活动结束后,采取转账方式,严格按照标准支付验收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支付标准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向第三方索取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验收,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验收、拒绝签署验收报告等。
第五章 违规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批评、禁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