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各村(社区)、单位、部门按照应急管理和处置职责,组织制订应急预案,报镇应急办备案。
8.1.2本预案由镇应急办制订并负责解释,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8.1.3本预案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监督检查
镇应急办每年要对各村(社区)、单位、部门落实执行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贯彻执行本预案,应急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履行职责情况,经费、物资、器材准备、储备情况。检查方式包括座谈走访、现场抽查等。
8.3奖惩
8.3.1奖励: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镇政府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地提供灾害、突发事件的前期预警信息,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
(3)在应急处置工作过程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
(4)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8.3.2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瞒报、缓报、漏报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的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失职、渎职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国家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
(5)截留、挪用、贪污应急专项资金及物资的;
(6)在应急工作过程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