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申请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2.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申请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3.政务服务窗口或各市场监管所办证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部门:诚信股、各具有政务服务职能业务股室、各市场监管所)
(三)加强事后公开
1.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统筹协调执法决定事后公开工作,明确负责信息公开、执法业务和信息化管理的机构职责,确保产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
2.县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统一在县政府官方网站公开。要实现各类归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逐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多头录入、重复录入信息的问题。(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办公室、各市场监管所)
3.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将双随机抽查的检查结果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示。除通过本省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外,采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各类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价依据。(牵头部门:诚信股,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5.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并建议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相关工作。(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信息审查制度。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7.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8.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县局通过县政府官方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县局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本系统的执法情况汇报。(牵头部门:法规股,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
1.严格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及配套使用指南,并根据执法实践进行修改完善。执法文书格式制修订后及时通过县局法规股向县司法局备案。(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2. 行政执法文书的文字记录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二)规范音像记录
1.制定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过程中,形成对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文字记录和视(音)频记录的严格规范。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视音像记录。(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视音频记录,并注意做好衔接工作。要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时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将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案件编号、采集人、采集时间和地点、证明对象以及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3.制定完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相关制度制定出台后报法规股备案。(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三)严格记录归档
1.健全并严格落实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责任部门:各业务股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