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五)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登记、梳理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线索;
(六)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督察材料,起草撰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七)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察,明确任务分工,进行督促指导,请示报告并协调解决督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维护督察工作正常秩序;
(八)组织撰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九)承办国家统计局党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督察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
第二十条 督察组组员的职责是:
(一)完成所承担的具体督察任务;
(二)制作谈话笔录;
(三)及时向督察组汇报督察情况;
(四)配合撰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五)完成督察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党组批准督察组后,印发督察组组建文件。
第四章 督察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督察组应当在组建后5日内拟定督察实施方案,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审核审议,报经国家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制定督察实施方案,应当依据《规定》及年度督察计划,全面搜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明确督察的具体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明确督察任务分工等。
第二十四条 对一个地区进行常规督察,统计督察对象为该地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统计机构、有关部门,重点督察对象至少应当包括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两个部门的领导班子,一个设区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设区市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随机抽取的两个以上市、县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五条 对一个部门进行常规督察,统计督察对象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承担该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督察对象至少应当包括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领导班子,两个承担该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对实施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进行常规督察,统计督察对象为该部门及其垂直管理的各级机构,重点督察对象至少应当包括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领导班子,设在两个不同地区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 常规督察的重点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推动统计改革发展情况,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执行国家统计规则、统计政令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项督察、督察回头看的统计督察对象和内容,根据督察目的、事项确定。
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应当在实施方案批准后,及时制作督察通知书,编印督察工作手册,配备督察工作所需各类装备,培训督察人员,严明督察纪律。督察通知书报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后,于督察组启程5日前印发。
第五章 实地督察
第二十九条 督察组到达被督察地区、部门后,其负责人应当及时与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对接沟通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通报统计督察事宜和工作要求,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表态发言。
第三十条 督察组应当在被督察地区、部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进驻消息。
督察组应当在被督察地区、部门政府网站和电视等醒目位置公布统计违纪违法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指定人员受理反映该地区、该部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举报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及时研究、分类处置。
第三十一条 督察组应当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党政机关内部组织开展督察问卷调查,了解被督察地区、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督察组应当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确定的谈话对象、内容组织开展个别谈话,就督察事项及相关内容询问有关人员。
督察组进行个别谈话,成员不得少于2名,并按要求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督察组应当根据督察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统计资料、行政记录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对被督察地区、部门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核实、比对。
第三十四条 督察组应当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的规定,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了解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督察组应当深入到被督察地区、部门的党政机关、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听取干部群众关于被督察地区、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意见。
第三十六条 督察组应当对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线索进行实地核实,对移送或者转交地方办理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对案件查处情况、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第三十七条 督察组应当统筹安排督察进展情况,督促督察组成员按照规定开展督察工作,及时梳理督察发现的问题,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及时作出部署。
第三十八条 督察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实地督察,正确履行督察职责,不得干预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处理被督察地区、部门的具体问题。
常规督察的实地督察应当在13日左右完成,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的实地督察应当在9日左右完成。
第三十九条 督察组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组成员遇到突发情况或者难以答复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组长、副组长请示报告,重大问题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统计督察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按照组织决定予以处置。
第四十条 实地督察期间,督察组不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督察情况,任何人员不得向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其他机构、人员透露督察情况。
第六章 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督察组成立后应当指定两名成员负责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的起草,按照督察报告撰写要求在实地督察期间及时整理督察情况,汇集督察发现的问题。督察结束后30天内形成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第四十二条 督察报告应当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和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工作基本情况;
(二)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督察整改意见建议;
(四)督察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