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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2018-11-2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2|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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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

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扎实做好统计督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以下简称统计督察)是国家统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三条  统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科学公正的原则,统计督察应当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

第四条  统计督察包括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常规督察是对某一地区、部门所有督察内容的监督检查,专项督察是对督察内容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的监督检查,督察回头看是对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每五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一遍常规督察,选取部分国务院部门组织开展常规督察;依据地方、部门存在突出问题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依据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统计督察计划,按规定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并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简称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统计督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统计督察工作,负责审定统计督察重要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实施方案、成立督察组,审定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审议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审定年度督察报告。

第九条  家统计局成立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领导工作。统计督察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常务副组长为分管统计法治工作负责人,副组长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总师,成员为办公室、执法监督局、设计管理司、核算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等相关司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统计督察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审议年度督察计划、督察实施方案;

(二)听取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议督察报告、督察意见书、督察整改报告;

(四)审议年度督察报告;

(五)领导和监督督察组工作;

(六)研究决定督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计督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人,副主任为执法监督局司局级干部。

第十二条  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

(一)拟定统计督察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年度督察报告

(二)对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进行规范性审核;

(三)审核被督察地区或者部门整改报告,形成审核意见;

(四)拟定督察组人员名单

(五)指导、协调督察组开展工作;

(六)组织开展督察工作培训;

(七)监督被督察地区、部门整改落实情况;

(八)办理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督察组及其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年度督察计划,结合督察具体任务,提出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党组审定。

第十四条  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不少于2名,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督察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或者离任的原国家统计局部级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统计督察领导小组成员、执法监督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至少有1名执法监督局负责人。

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党组根据每次督察任务,任命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授权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督察组组长、副组长的任命和授权在统计督察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后终止。

第十六条  督察组组员从国家统计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省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统计设计管理业务骨干、统计相关专业业务骨干以及国家统计局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中选调,每个督察组都应当包括执法监督局和督察内容所涉及专业司级单位的人员,必要时应当包括统计设计管理司的人员。

第十七条  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的选配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可能影响对一个地区、部门督察公正性的,不能担任该地区、部门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来自某一地区的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省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该地区督察组组员。

第十八条  督察组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督察计划,结合具体督察任务,拟定督察实施方案;

(二)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实地督察各项事项;

(三)制定、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

(四)培训督察组成员,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

(五)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六)拟定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七)向国家统计局党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报告督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拟定督察情况公开稿;

(九)完成国家统计局党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督察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督察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组织制定督察实施方案和统计督察通知书;

(三)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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