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
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审核 |
十七、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运行流程图
在乡镇(管委会)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信息采集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经村(社区)审核盖章,并提并退伍证、户口本、身份证、信用社账号复印件和社保局出具未购买社保证明 |
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事办初审后提交县民政局审核 |
县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
申请人向村(社区)提交申请 |
十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运行流程图
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
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审核 |
县民政局审批 |
十九、殡葬管理运行流程图
到镇乡(管委会)社事办办理殡葬相关手续 |
在县殡仪馆火化后,死者家属持死者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
村民自然死亡(医院治疗期间死亡、刑事案件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 |
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
二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运行流程图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县户籍人员。 |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保卡复印件(若为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等特殊居民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到村(社区)委员会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签字确认。 |
村(社区)委员会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相关材料移交镇(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
镇(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材料并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将参保人材料整理归集。 |
镇(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上报参保材料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审核并及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归档备案。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所属镇(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领取手续。 |
镇(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待遇初审登记并打印《待遇领取通知单》,参保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并核定待遇。 |
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凭社保卡到银行网点足额存入当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
制发社保卡 |
金融机构 |
开户(签订代扣代缴协 |
扣 款 |
二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运行流程图
参保缴费(参保居民
<含暂住本地的>
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村/社区参保点,办理参保缴费、登记。县城学校由县教育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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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上缴(村/社区收缴参保资金统一上交镇/乡/园区/管委会财政所。) |
当年11月底前发布城乡居民医保次年个人参保缴费标准。 |
信息录入(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站负责参保信息录入参保软件。) |
初审(镇/乡/园区/管委会负责核对本辖区内参保资金与参保信息的一致性,审核通过后,参保信息报送县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资金上交县财政指定医保收入专户。) |
导入(县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导入金保软件,参保居民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
修改(复核后,收回原各信息录入点修改权限,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修改。) |
复核(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对镇/乡/园区/管委会参保资金与参保信息的一致性。) |
二十二、公民正常死亡注销户口运行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
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
由民政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二十三、计划生育办证流程图
1、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育龄夫妻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1、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3、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出具的女方怀孕证明。4、出具双方所在村或单位的婚育状况证明。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1张(小2寸)。 |
证件材料提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由男方所在地办理)。乡级计生机构对提交的证件、证明认真审查,及时办理。 |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主动申请办理(乡级办理)。 |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填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表》,发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终止妊娠的,应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缴回《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户籍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迁入地乡镇计生机构办理审验登记。 |
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对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的情况,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
2、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申请再生育夫妻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所在单位审查后张榜公布10日,签署意见。 |
提供:①夫妻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已婚(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 ②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③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证明 ④所在村出具的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户口连续10年以上证明 |
证件材料由政法员初审(15日内),乡级集体审批,签署意见 |
由市级办理的,将审批材料报市级计生行政部门,下达《再生育子女批复》,县级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
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政法机构进行审查,提交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后,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
三个月内办理 |
二十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村(居委会)计生办提供证件:1、户口本和身份证;2、户籍地出具的近期婚育证明;3、近期一寸照片三张 |
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内容 |
村(居委会)计生办审核 村(居委会)计生办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手续上报乡镇计生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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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内容 | |||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 乡镇计生办对符合规定的手续进行审批并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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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发给申请人 |
二十五、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发放流程图
家庭提出申请,填写《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
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核实。 |
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批。 |
不符合条件书面说明理由。 |
15日内审查完毕。 |
县政府核准。 |
二十六、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户初审运行流程图
村委会评议结果公示10日 |
申请表交村委会评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