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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4-2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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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内控管理

 

第四十二条 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综合运用职责分工控制、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流程控制等内控方法,切实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内控机制建设。

第四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通过梳理总结增值税发票风险特征,排查与之相关联的内部管理风险点,合理划分风险等级,综合运用相互制约、环节监督等控制措施,实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内部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四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按照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风险监控平台等信息系统用户权限管理,加强对解除风险纳税人标识、清零解锁、调整申报比对白名单等关键操作的监控与管理,防范风险特征库、风险监控指标信息外泄。

第四十五条 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应用软件内控功能内生化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相关应用系统开展内控内生化改造,软件内生化的防控结果需向内部控制监督平台传输并能在平台中展示。强化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的应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内部管理风险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实现对内部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四十六条 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内控主责部门与管理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和协作。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规定,主责部门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针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内控风险事项提出措施和建议,实现内控风险的动态管理;管理部门定期监督内控效果,督促指导主责部门改进和加强内控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地税务机关依托内控监督平台执法责任制子系统,开展对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的自动考核,并将增值税发票风险任务应对质量的复核结果和执法责任制子系统的考核结果作为对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考核的内容,纳入对各地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考评。上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响应下级税务机关的内控建议,及时处置并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八条 在现行税收风险管理体制的总框架下,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货物劳务税、所得税、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税务稽查、督察内审、信息中心、风险管理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货物劳务税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所承担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通过督导调研、限时督办等形式对风险应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后续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增值税发票风险任务应对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十条 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应当制定并持续优化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对风险管理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应对工作质量进行定期评价。

第五十一条 货物劳务税部门、所得税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风险应对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在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衔接中存在争议或问题,由本级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 落实“两级分析、一级应对”的工作机制,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及部分副省级省会城市税务机关成立专门的分析团队,配置人员力量;省税务机关指导风险应对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和优化人员配置,实现人力资源配置与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重心的衔接与协调。

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货物劳务税人才库中增设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子库,对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实践中作出突出成绩、取得创新成果,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处于领先的人员,在选拔人才库人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三条 增值税发票风险监控平台中实现风险特征库、风险识别、考核评价等功能模块,为货物劳务税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系统支撑。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数据和技术保障,按照货物劳务税部门提出的需求,及时做好基础数据准备,提供必要的数据查询权限,优化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为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数据需求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因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而引发的纳税人投诉,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经调查,对税务机关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处理流程未违反现行规定的,不作为有效投诉。

第五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执法督察,对督察发现的执法问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157号)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同时,将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情况纳入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可以约谈或问责当地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十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省税务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的范围为各省货物劳务税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地区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具体操作规程。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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