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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4-2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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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收秩序,提高增值税发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及时应对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税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风险,是指涉嫌虚开发票、虚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假抵扣消费税、虚假列支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未按照规定发放、领(使)用、取得、开具发票等违反税收规定,有可能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破坏税收秩序的情况。

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健全机制、规范流程、创新手段、完善措施,持续防范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性风险,维护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融合推进。注重顶层设计,整合管理资源,合理划分职责,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全流程监控和各管理环节的紧密衔接,形成增值税发票风险治理合力。

科学集成。按照“大网眼、长链条”的思路开展增值税发票风险识别处理,加强人员、系统、数据集成,建立“两级分析、一级应对”的工作机制。 

协调联动。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省际间信息共享,构建税务部门纵向、横向及各税种联动的增值税发票风险治理格局。

创新引领。坚持先行一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专业优势,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机器学习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税收监管方式,引领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应当验证代表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的人员(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信用状况、实际经营需要,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发票供应。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分级分类对纳税人进行管理,严格审批最高开票限额,控制发票发放数量、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额限量供应。

对于新办理税务登记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核定发票票种后3个自然月内,不得允许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暂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曾在非正常户任职的纳税人;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纳税人规范开具发票,提高发票开具信息准确性,对未准确填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等情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比对工作,及时监控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形,按照规定的流程对异常比对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日常管理和复核抽查,重点监控虚填纳税申报表特定栏次的行为,发现普遍性、系统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防范增值税发票风险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加强税务登记、票种核定、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风险点要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信息管税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风险识别

   

第十五条 增值税发票风险识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发票风险以及出口退税等其他相关风险发生规律,建立风险特征库和监控指标,运用数据模型或工具,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风险易发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实施分析筛查,精准查找风险纳税人。

第十六条 税务总局开发建设增值税发票风险监控平台,部署在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及部分副省级省会城市税务机关,为开展增值税发票风险分析识别提供系统支撑。

第十七条 货物劳务税部门集中力量,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监控平台,组织实施本级税务机关所承担的增值税发票风险分析识别工作。其中,税务总局负责系统性、行业性、跨省区的风险分析识别;省税务机关及部分副省级省会城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突出地域性风险特征,进行拓展分析识别。

第十八条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部门总结梳理主要风险特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监控平台,建立并持续完善全国增值税发票风险特征库。省税务机关、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合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特征库建设。

第十九条 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针对风险特征,按照开发、验证、固化、应用、反馈、完善的步骤,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监控平台,分批次、逐环节开展增值税发票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建设,信息共享,互为补充。

第二十条 增值税发票风险分析识别,以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以及行业性、地区普遍性风险为重点,持续开展分析识别工作。按风险事项不同,分析识别周期可以确定为月、季度、半年;纳入快速反应机制的风险监控指标,可根据风险变化形势随时开展分析识别。

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风险分析识别过程中,涉及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购税、出口退税和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地方性税费的,要同步开展延伸分析,一并形成风险疑点。

第二十二条 货物劳务税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初步筛查增值税发票风险疑点后,需开展人工专业复评,校正分析偏差。对风险识别结果,按规则综合评定风险分值,进行风险等级排序,确定合理数量的拟推送风险任务。人工专业复评的过程应当保留工作痕迹。

 

第四章 风险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货物劳务税部门对拟推送的风险任务进行编码,填写《移交风险任务情况表》(附件1),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系统逐级推送。

拟推送的风险任务中,涉嫌跨地域、团伙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风险的,货物劳务税部门填写《移交税务稽查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移交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或同级稽查部门处理。

移交稽查部门的风险任务经选案分析后,不具备立案查处条件的,稽查部门应填写《移交风险任务情况表》,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移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对接收到的风险任务实施统筹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细化分析,根据风险等级、涉税金额、征管资源配置等情况,确定任务推送数量和频率。对同一户纳税人涉及多个风险任务的,要按照规定对风险任务进行规范简并或合并推送,避免重复推送和多次应对。

第二十五条 风险应对部门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实施风险应对。

(一)案头分析。查阅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业务时提交的报表资料,调用金税三期工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税务信息系统数据,对涉税风险点进行案头核实。

(二)税务约谈。开展税务约谈时,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参加,并制作工作底稿;以电话方式开展税务约谈的,还要做好电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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