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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4-2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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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地调查。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的,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实地核查,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实施,可录音录像,并制作工作底稿。

(四)核查异常凭证。风险应对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对风险任务涉及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核查。

(五)限制性措施。税务约谈无法联系或两次无故不到的,风险应对部门可会同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范措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月发票发放数量不得超过1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月发票发放数量不得超过10份;

2.调减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及发票发放数量;

3.限制提高或临时提高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及发票发放数量;

4.限制离线开具发票;

5.限制代开发票;

6.限制开具发票;

7.限制使用电子税务局(含网上办税平台、微信办税、税务APP等)等渠道办理网上申领发票、网上抄报税、网上申报、自助办税终端及邮寄配送发票等便捷办税方式;

8.限制办理税务登记迁移和注销手续;

9.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风险纳税人名单管理;

10.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六)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其他税收风险点的,应当一并进行处理。对于已排除风险或已接受处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已实施的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六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增值税发票风险任务应对质量复核机制,货物劳务税部门牵头,所得税、征管科技、督察内审、税务稽查等部门配合,按照风险任务总量的一定比例,重点选取应对效果不明显、下发疑点未消除的风险任务,开展应对结果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交叉检查。具体复核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七条 风险应对中确认的税收风险点,风险应对部门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进行整改。涉及补缴税款、滞纳金的,依法组织入库。

第二十八条 风险应对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风险应对部门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情况表》,将相关问题及资料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移交稽查部门的风险任务经选案分析后,不具备立案查处条件的,稽查部门应填写《移交风险任务情况表》,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移交同级风险应对部门。

第二十九条 除风险应对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所列限制性措施实施处理。

(一)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虚假、开票IP地址异常。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开具发票与纳税申报数据严重不符,涉嫌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特定栏次虚假申报。

(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走逃(失联)纳税人。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开具发票(含代开发票)金额超过省税务机关确定金额的。

(五)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风险情形。

经主管税务机关风险提示、税务约谈、纳税辅导等措施排除风险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性措施,同时保留工作痕迹;确有风险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移交风险应对部门实施风险应对。

 

第五章  反馈评价

 

第三十条 风险应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通过金税三期工程风险管理系统向推送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反馈应对结果。其中,税务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应对结果经省税务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审定后,同时反馈至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每半年,向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报送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是着眼风险点变化,对指标模型的改进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丰富和完善风险特征库。工作中发现行业性、普遍性或具有代表性的风险苗头,随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所得税部门应当加强风险应对结果的增值利用。

(一)健全完善增值税发票风险特征库、典型案例库,复制推广系统性、行业性风险分析应对经验。

(二)优化更新指标模型,不断增强风险指向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强化税收管理的建议。

 

第六章  快速反应机制

    

第三十三条 税务总局建立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聚焦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源头企业,以及开票量大、开票金额突增、高风险人员参与经营的新办企业,根据风险变化形势以1-10个工作日不等为识别周期,实施快速识别、推送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快速反应机制下形成的风险任务,注“加急”标识,货物劳务税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直接通过金税三期工程风险管理系统推送至风险应对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于标注“加急”的风险任务,风险应对部门可先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限制性措施,再优先安排应对。一般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对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标注“加急”的风险任务,风险应对部门在应对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对结果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系统反馈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和风险管理部门。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发票风险识别、处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可以依托金税三期工程跨区域税收风险管理协作系统,实现跨区域涉税信息的获取、传递和共享。涉税信息范围包括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各税种申报信息、出口退税信息等,具体范围由税务总局确定。

共享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与增值税发票风险监控平台同步进行,各地税务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税务总局一般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第三十八条  税务总局建立的风险特征库中符合共享条件的信息,将定期向省税务机关更新提供,用于支持开展跨区域风险的系统性研究、建立分析监控指标、风险关联分析,加强对涉嫌跨区域流窜违法人员的跟踪监控。

第三十九条 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区域风险的识别工作,税务总局重点关注跨省(区、市)风险,省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省内跨地区风险,按照“大网眼、长链条”的思路,及时识别重大风险事项,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四十条 风险应对中,需要异地税务机关协助核查与风险纳税人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涉税事项,风险应对部门可通过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发起委托核查函。受托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建立跨区域增值税发票风险联合打击机制。跨省(区、市)重大增值税发票风险事项,由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组织专项应对;省内跨地区重大增值税发票风险事项,由省税务机关稽查局组织力量直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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