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遂宁市2017工业发展资金奖励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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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
序号 | 获奖企业(园区) | 申报类别及内容 | 奖励资金 | 备注 | |
合 计 | 0 | ||||
一 | 兑现《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0 | |||
(一) | 支持企业创新融资 |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融资的企业,其融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依法完成了资产证券化改造,并到资本市场排队等候上市的企业,由市、县(区)财政各按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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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鼓励企业节能改造 |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水)量在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以上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以内(含)的节能节水改造项目,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节能(水)量超过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的项目,节能(水)量每增加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对当年列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由市财政按企业淘汰设备原值的5%或按产能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2017年实施并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的企业原则上按1万元/蒸吨进行奖励,不足1蒸吨/台的按1蒸吨/台计。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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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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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加大对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企业扶持力度 | 对新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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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推进企业创新成果转化 | 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年度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年度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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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推进企业品牌建设 |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四川名牌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质量奖和遂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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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创新联盟、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40万元补助;对上述平台(联盟、基地)开展的非盈利性质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70%给予最高70万元补助。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