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借款审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借用产业扶持基金经村“两委”初核,驻村工作组、乡镇分管领导、乡镇长审核后,报乡镇党委书记审批。 5.签订合同: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产业扶持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6.借款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7.借款回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收。 第十二条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在脱贫攻坚期间,即2020年前,仍可申请使用产业基金发展产业。贫困村退出后,产业基金应当继续保留,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相应修改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是产业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县农业局是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进行绩效考核。 县农业局做好产业扶持基金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负责对乡镇和贫困村开展产业基金管理使用进行业务培训,特别要对乡镇或村的财务核算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二)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 (三)县级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审计监察。 (四)乡镇和村两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要深度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督促。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非贫困户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要以村建立产业扶持基金领导小组,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村文书、驻村工作组长、第一书记为成员。建立资金使用监督小组,村监督委员会主任任组长,选2-3名德高望重、公道、正派、有一定文化水平的贫困户和非贫困户为成员,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产业基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镇乡每月23日前按时向农业局产业办报送当月产业基金统计报表。月报表由县农业局产业办汇总后通报县财政局农业股、扶贫移民局扶贫股,并按时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大英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精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信贷资金需求,实现产业脱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 <四川省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财办〔2017〕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分险基金是由县人民政府筹集用于与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分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分险基金是有效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 第四条分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和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需求,确定分险基金规模。 第六条建立分险基金补充机制,当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余额超过协议确定的分险基金放大额度时,应及时报县金融办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局及时补充分险基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够借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七条建立和补充分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各级财政专项扶贫结余资金; (三)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四)在保证贫困户住房贷款分险的前提下,可调整安排部分2015年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 (五)2016年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六)贫困县在统筹整合试点资金范围内,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七)社会捐赠资金; (八)分险基金收益等。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分险基金使用对象为:与县人民政府协议签约的发生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经办金融机构。 第九条对使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办银行在逾期后的15日内向县金融办、扶贫移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县金融、扶贫、财政等相关部门在收到贷款逾期通知后,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级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核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启动坏账损失认定程序。 第十条为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坏账损失核销的行为,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办理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业务的各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坏账损失核销的原则是: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批,账销案存。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纳入核销范围: 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仍未能归还的贷款本金。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坏账损失,应分门别类组织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县级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经办银行向县财政局提交代偿申请。县财政局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7:3的比倒分担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 第十五条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经办银行的相应债权后,全部用于补充分险基金。 第十六条分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二)非贫困户贷款分险; (三)脱贫攻坚期外的贫困户贷款分险; (四)无偿补助给贫困户; (五)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分险; (六)扶贫项目建设;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八)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七条部门职责。 (一) 县金融办:负责参与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协助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组织审定经办银行发放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以及贷款损失的监督检查。 (二) 县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使用管理,牵头制定基金使用管理细则。 (三) 县扶贫移民局:负责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经办银行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 (四)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贫困户借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跟踪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坏账核实情况等。 (五)各银行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要实事求是严格审核。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等,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时间不能超过20天,必须发放到贫困户手中,杜绝以存款代替贷款的形式发生。 第十八条分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县财政要加强与金融办、扶贫、经办银行的衔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每季度通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二十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扶贫和移民局在每月4日前汇总上报县财政局,财政核实后于每月5日前向省市财政部门报送上月分险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分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金融办、扶贫移民等部门要加强分险基金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分险基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半年一次重点核查,对未发放到贫困户手中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并以存款代替发放贷款的,将取消经办银行代办资格,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对在分险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基金增值 第二十五条在确保分险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鼓励开展分险基金保值增值,与经办银行协商将分险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办、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