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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2023-11-1 16:3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44| 评论: 0|来自: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摘要: {"原始ID":"825a4a8d4643057bc75de0fd6e5df3cf","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1日","发布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附件":[]}
278林木品种选育者对林场种苗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一般
279林木良种证书伪造者对林场种苗的监管一般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一般
28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林场种苗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一般
281林木种子进口经营者对林场种苗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一般
28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林场种苗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一般
283林木种子进口经营者对林场种苗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一般
28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林场种苗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般
285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符合条件的古树名木的采伐、移栽的监管一般《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一般
286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符合条件的古树名木的采伐、移栽的监管一般《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一般
287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开展检疫的监管一般《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般
288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开展检疫的监管一般《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入境时,必须持有省植物检疫机构批准文书和出口国检疫证,并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引种单位应将入境情况及时报告省植物检疫机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般
289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开展检疫的监管一般《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般
290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开展检疫的监管一般《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入境时,必须持有省植物检疫机构批准文书和出口国检疫证,并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引种单位应将入境情况及时报告省植物检疫机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般
291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管一般《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栽。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栽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成活,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
一般
292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管一般《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栽。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栽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成活,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一般
293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管一般《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栽。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栽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成活,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
一般
294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管一般《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栽。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栽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成活,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
一般
295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管一般《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栽。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栽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成活,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一般
296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管一般《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栽。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栽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成活,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
一般
297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监管一般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
298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监管一般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
299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对履行植树义务的监督一般《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审查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人员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一般
300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对履行植树义务的监督一般《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审查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人员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一般
301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质量的监管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6号修正,2013年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35号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一般
302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质量的监管一般《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9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质量检验证书的。一般
303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质量的监管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般
304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质量的监管一般《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本条例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
一般
305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质量的监管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般
306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质量的监管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一般
307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质量的监管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一般
308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质量的监管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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