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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2023-11-1 16:3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43| 评论: 0|来自: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摘要: {"原始ID":"825a4a8d4643057bc75de0fd6e5df3cf","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1日","发布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附件":[]}
144地质遗迹内活动者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一般"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一般
145在风景名胜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一般"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一般
146自然保护区内活动者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一般
147草原使用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一般
148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草畜平衡抽查的主要内容:(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三)核查牲畜数量。一般
149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草原法》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般
150草原上旅游活动经营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151证件伪造、买卖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52草原开垦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153临时占用草原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般
154草原上活动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155驾驶机动车破坏草原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156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般
157草原使用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58临时占用草原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般
159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般
160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61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者对草原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162森林资源利用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森林法》第十八条一般
163毁坏森林林木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64林地临时使用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一般
165证件买卖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66林地经营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67盗伐林木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68毁坏林木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一般
169滥伐林木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70更新造林任务承担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171单位和个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一般
172毁坏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般
173用地单位或个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般
174木材经营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75林业经营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76林业经营者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177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对建立并维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监管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一般
178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对建立并维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监管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一般
179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林木采伐的监管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滥伐天然林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已采伐林木的,以滥伐林木行为论处。一般
180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林木采伐的监管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开荒、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拒不恢复造成损失,并处相当于损失金额3倍以下罚款。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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