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抢险救灾
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村(社区)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镇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镇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镇的资源和力量,组织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镇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九、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镇人民政府和镇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镇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水灾害后,镇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镇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转移的群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洪水灾害后,镇人民政府和镇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镇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水灾害后,镇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镇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十一、信息发布
1.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防汛动态等,由镇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发布。
十二、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镇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镇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防指应协助受灾各村(社区)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十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照管理权限,由镇政府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3.防汛指挥部加大对本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二)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镇防指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三)演练
1.镇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
2.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四)善后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十四、救灾
1.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安置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金元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配合畜牧站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镇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十五、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十六、灾后重建
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十七、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涉及、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十八、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