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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2021-11-22 17:5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1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3f74f3f9c1c8461da95e61aa4e9acc12","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1〕12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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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

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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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对当事人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执行责任:要求当事人承担销毁所需费用。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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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要求实施补检(具备补检条件的)或者下发没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对没收的物品依法销毁。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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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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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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