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纤维制品的行政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七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4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4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纤维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435 | 行政处罚 |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行政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436 | 行政处罚 | 对系统成员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