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动态 公示公告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年)

2023-11-8 15:4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660| 评论: 0|来自: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原始ID":"01265e8e5ce2cfa0fa5b08b3bb688c8d","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发布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

34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总局令第63号、第162号,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62号令)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343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162号,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62号令)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344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162号,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62号令)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345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二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