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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年)

2023-11-8 15:4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47| 评论: 0|来自: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原始ID":"01265e8e5ce2cfa0fa5b08b3bb688c8d","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发布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

131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二百一十三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132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133

行政处罚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134

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六条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135

行政处罚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5-782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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