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行政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57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5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