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杰出人才人选等领军人才,引进国家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等高端人才,引进国家“四青”人才、“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学者”特聘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创新人才,凡签订服务协议,且所在企业发放半年以上薪酬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四、推进品牌建设
(十五)鼓励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遂宁市遂州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天府名品”质量品牌的获证主体,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定的主导单位、参与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被首次评为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知名专业展会,每次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联、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五、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双创中心)
(十七)鼓励平台开展非营利性服务。对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的非营利性质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
六、附则
(十八)申报程序。在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经科局和县财政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金融局、县统计局、县工商联、县双创中心、大英经开区等相关部门配合,根据申报企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履约情况、用工、税收等进行综合审核,组织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各部门初审后报县经科局和县财政局汇总,县经科局和县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经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县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奖励金额超过1000万的,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在县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拨付兑现。
对于国家和省当年新评选、认定的相应品牌或奖项等,可参照已有的相应奖补政策条款,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执行。对于一次性奖补事项,符合条件但当年未能享受政策的企业,奖补申报可顺延至第二年。县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十九)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注册、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成长性高、按《项目投资协议》按时开竣工、税收贡献的工业企业。
(二十)资金来源。县本级所需资金在年初预算的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二十一)“就高”奖励原则。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时获国、省同一类型奖项认定,按照最高级别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县级财政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不再交叉重复享受县级财政资金支持,只进行高级别差额奖励。
(二十二)施行日期。本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由县经科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代县政府履行界定和解释的具体工作。
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府发〔2019〕2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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