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人社发〔2017〕7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已经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7日
遂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
(一)全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以下简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病(含非因工伤残,以下简称“因病”)申请提前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领病残津贴的个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四)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
第三条 第二条第一项的劳动能力鉴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14);第二条第二、三、四项的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第四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领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具体鉴定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健康和伤残档案,以及职工医疗救治、医疗终结复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
(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
(三)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
(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工作,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全市企业职工(含个体参保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县(区)人社部门在本区域内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服务点,配合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收集鉴定资料、送达鉴定结论等事项。
第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个体参保人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本人或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 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职工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检查检验报告、出院小结等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5.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