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络协调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组织“三农”工作重点任务,研究协调“三农”领域重点问题。
(三)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件起草,及时就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向县委请示报告。
(四)负责“三农”工作政策指导,组织“三农”重要政策、重大举措的宣传解读,指导各地各部门准确领会党中央、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及时纠正错误做法倾向。
(五)分解落实“三农”重点工作责任,健全日常督查机制,协调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三农”工作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任务落实情况,定期向县委以及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六)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考评激励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按照规定组织对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经县委和领导小组批准,组织对镇党委、盐井街道党工委及县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组织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镇党委、盐井街道党工委和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七)负责全县“三农”工作的信息搜集、情况综合和工作交流,编发工作简报,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八)承担县委农村工作会议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相关工作。
(九)加强对全县各级部门开展农村工作的指导,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工作高效规范运转。
(十)完成县委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建立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联络会议制度。县委农办定期召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联络会议,交流沟通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情况,研究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协调推动有关工作。会议由县委农办主任主持或委托县委农办专职副主任主持,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五条 县委农办可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会,研究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沟通了解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会议由县委农办主任主持或委托县委农办专职副主任主持,有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可请有关镇和盐井街道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条 完善县委农办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由县委农办主任或委托专职副主任主持,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及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和股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是:研究协调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研究决定县委农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工作事项,研究决定县委农办日常工作事项,协调研究县农业农村局与县乡村振兴局“三重一大”有关工作事项,审议县乡村振兴局起草的法规规章、制定的行业规划、重大资金项目安排、拟出台的重大创新举措等重要事项。县委农办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县委农办秘书股协调督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并向县委农办主任办公会议汇报落实情况。
第七条 以县委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公函、简报、工作信息等,由县委农办主任审签,或者由县委农办主任授权县委农办专职副主任审签。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文件、资料由县委农办秘书股统一管理,印章使用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建立健全县委农办统筹协调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内设机构工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规则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