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由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由所在单位派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出席。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政策意见,听取全县“三农”工作推进或专项工作情况汇报,部署重点工作,研究重要事项,审议重大政策。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常务副组长召集召开,与议题有关的副组长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研判农村经济社会形势,听取重点工作汇报,审议重要文件,研究解决“三农”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督促重点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可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发;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或常务副组长签发;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成员单位,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以及与会议议定事项有关的市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
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呈报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五章 工作落实机制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副组长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推动各专项工作落实,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联系,明确1名股室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列为单位和行业的重点工作,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编制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检查本行业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出台重要涉农政策要征求领导小组意见并进行备案,每年年初和年底向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履职尽责,每半年至少一次深入本单位乡村振兴联系镇、村开展调查研究,指导乡村振兴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全县“三农”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事项需经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签。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和镇党委、盐井街道党工委,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七章 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 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领导同志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三农”工作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和镇党委、盐井街道党工委“三农”工作重要情况、典型经验等,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或工作简报形式送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发镇党委、盐井街道党工委,抄送有关单位。
第八章 督导制度
第二十条 督导事项包括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三农”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分解“三农”工作重点任务,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根据领导小组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街道开展专项督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设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县乡村振兴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二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是县委抓好“三农”工作的参谋助手,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三条 县委农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以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