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新增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确需新增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前30个工作日,根据以下授权额度按程序报批。
(一)单笔融资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的,向县国资金融局备案(相关机构认为需要取得县国资金融局、县政府审批的除外);
(二)单笔融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
第九条 公司报送的融资计划,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融资项目申请批准文件(含融资方式、融资对象,融资金额、期限、成本及其具体构成,资金用途和投向,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融资担保情况,公司财务状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等);
(二)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有关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县国资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应综合分析融资成本、审批条件等因素,择优确定融资机构和融资方式,保持合理的负债期限比例,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县国资金融局要加强对公司融资成本动态管控,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将融资成本管控纳入对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向县国资金融局报送融资进度和情况分析。县国资金融局应及时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调拨情况,加强融资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债务风险。
第三章 借款和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非国有公司、自然人提供借款。公司原则上不为县属国有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公司提供借款,确需借款的,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借款的利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由公司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县属一级国有公司(遂宁市顺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主决定县属国有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公司对县属国有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公司提供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规范流程依法开展担保业务),应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由县国资金融局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经审批同意的担保,到期如需续担,需落实风控措施,由县属一级国有公司自主决定,同步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因对外融资,向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应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非国有公司、自然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确需为非国有公司、自然人提供担保,担保对象须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四项基本条件,同时落实风控措施,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对担保对象的融资成本及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县国资金融局将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对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