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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1-2 08:4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1bf34671e783466f989ee691ff27fe46","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2〕163号","附件":[]}

 

大府办函〔2022163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六届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30日         

  

  

  

  

大英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属国有公司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建立管理有序、决策科学、风险可控、助推发展的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县国资金融局)代表大英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公司依法合规对外筹集资金的行为借款指公司作为债权人将自有资金借予其他公司的行为担保指公司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县属国有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公司指与大英县国有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其他国有公司非国有公司指国有资本不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  

第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公司融资、担保及借款出具承诺函、担保函,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公司合规融资、担保及借款时应当在相关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标示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公司举债融资行为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融资行为应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实施可行性、偿付能力、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等因素,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融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编制次年融资(含发行债券融资)计划并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同意后,由县国资金融局汇总并向县政府报告。经审批同意的融资计划,由公司依法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国资金融局报告。公司发行债券融资时,融资方案需按程序逐级报政府审定,发行期间利率高于原审定方案的,发行前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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