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及时制定救助、安置及推动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和国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实施范围、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有效期等并向社会公开。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应当及时更新清单。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审批和并联审批,提高涉企事项办理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受理办理、限时办结,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
优化提升政务服务一站式功能,除因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部门单独设立的政务服务大厅,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应进必进”。鼓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所在地方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政务服务实行“一窗分类办理”,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
推进高频事项全域通办和就近可办,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制定并发布全省通办、全市(州)通办和全县(市、区)通办清单。依法有序推动一批高频事项下沉至乡镇(街道)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实行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便捷、高效的登记、变更、查询、注销等服务。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担保登记除外。
第四十六条 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统一兼容的身份认证体系,推行“一网通办”,全面联通、整合各地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系统。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实行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办结、网上反馈。
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校验市场主体信息,对平台已经采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推进政务服务大厅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各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要求,创立统一的四川政务服务掌上办事总门户,逐步实现民生领域服务事项掌上可办。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整合各类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电话,对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实行一号响应,提升市场主体问政咨询服务效率,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分类精简审批要件,优化技术审查,规范投资审批程序,协同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的落实,实行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五十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信息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分阶段审批,推行并联审批、数字审图、方案联审、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特殊工程除外。
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单位一次性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
第五十一条 在依法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开发区、新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事项组织区域综合评估评审。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综合评估评审结果,市场主体不再单独开展评估评审。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五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清单化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行业、领域除外。
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履行承诺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由审批机关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示范文本。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
列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证明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诺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信息,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务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签名、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实时归集到省电子证照库,确保数据完整、安全、准确。
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确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但是依法依规必须核验或者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模式,全面梳理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行政奖励、资助、补贴等各项惠企政策,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并完善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归类展示、查询搜索等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便捷的获取渠道,提高市场主体对惠企政策的知晓度。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制度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第五十八条 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
对“不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的评价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结果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短信等方式向评价人反馈。
第四章 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