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道燃气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
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组违规与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
5.气瓶违规设置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厨房。
6.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热水器、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
7.不按规定安装、维护和检测、更换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8.用气场所存在使用两种以上的燃气行为。(以上问题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经科局、县民政局、盐井街道、各园区、各镇)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等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1.非法储存瓶装气。
2.用户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3.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热水器、连接软管、减压阀或设置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
4.公共燃气设施和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隐患问题。
5.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等隐患问题。
6.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等安全隐患。
7.使用的燃气具熄火保护装置失效或燃气具超期使用的。
8.热水器无排烟道或排烟道未有效伸出室外。
9.燃气管道与燃气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其长度超过2米,或有接口。(以上问题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盐井街道、各镇)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在建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1.未按规定将燃气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检验等。(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
2.在建燃气工程项目存在使用不合格材料、未规范开展主要管材质量检验,燃气管线未按规范设置,不按方案施工,不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管道焊接质量检验,未验收先通气、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3.燃气设施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建设档案资料备案。(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4.新改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不符等行为。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违法主体未依法予以查处。(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第三方施工期间未落实专人监护,严厉打击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
6.未按《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建设燃气设施的。(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7.未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范》等燃气规范标准组织燃气工程设计和施工验收的。(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8.在建燃气工程项目相关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1.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无熄火保护装置等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提供虚假认证等情况。
2.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未切实履行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3.未严查重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问题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现有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未开展燃气管网设施地理信息测绘,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未建立完善,对燃气管网与市政设施相交相遇等情况不清,燃气管网设施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基础信息不全。(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未对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情况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清单。未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并提出更新改造实施计划,未纳入“十四五”重点项目系统推进。(整改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改造实施计划制定,并按年度计划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
3.燃气设施被违章占压,未依法查处占压燃气设施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输配气场站、CNG站、LNG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重点部位存在的带病运行、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5.未依法申报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七)全面排查整治用气安全制度未建立、宣传不到位、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等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街道、社区等燃气安全制度不健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和入户安检不落实引起燃气用户安全隐患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