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委发〔2022〕2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英县城镇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大英县城镇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3月4日
大英县城镇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切实做好全县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1〕9号)、《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川安委〔2021〕20号)、《遂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遂安委〔2022〕2号)精神,结合《大英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大安委发〔2020〕8号)要求和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行业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实施老旧燃气管网和设施改造,加强燃气企业违规违法行为惩治,进一步提升我县燃气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不断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精准管控安全风险,为筑“三城”兴“三都”、加速升腾“成渝之星”、建设“大美大英”提供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整治燃气经营企业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人员队伍建设不规范、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1.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相关要求。(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盐井街道、各镇、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
2.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定期开展执行情况考核。(整改时限:2022年5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3.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未定期开展维护检测,设施设备使用不正常。(整改时限:2022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4.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等相关规定开展燃气设施检查维护。(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5.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重大危险源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未采取防控措施,未制定并落实针对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开展技术检测和安全评估。(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
6.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时限:2022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
7.燃气经营企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整改时限:2022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
8.燃气经营企业未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燃气。(整改时限:2022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
9.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具备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演练流于形式。(整改时限:2022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
10.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天然气》GB17820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民用天然气未添加四氢塞分加臭剂以及违规向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等影响燃气使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11.燃气市场准入不严格,未持续开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问题排查整治,对燃气企业无经营许可或超经营许可范围或经营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执法力度“宽松软”,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清理出燃气经营市场,没有加快淘汰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12.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规设置充装点,违规充装、未按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等风险隐患,无充装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使用非自有钢瓶、充装记录不完善等情况;未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扫一充”,未严格落实液化气钢瓶全链条溯源管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气瓶、安全附件缺失、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黑气瓶”。(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商住(商超)混合体、文化旅游场所、工业企业、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1.燃气设施被建构筑物等违规圈占。
2.燃气管道穿越密闭空间未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