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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财政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2023-3-9 11:08|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5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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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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