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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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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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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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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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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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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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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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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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