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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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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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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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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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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 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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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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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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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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