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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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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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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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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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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相应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时,向计机关报告并提出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的建议。
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组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时或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
3.决定公布责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4.解释备案责任: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责任: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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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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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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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78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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