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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2023-3-9 10:3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人民政府

摘要: {"原始ID":"48ee38152e284edf84e1e3d45eac10f2","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9日","发布者":"大英县人民政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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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各业务股(室)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责任: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2007

 

5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各业务股(室)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案。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责任: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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