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及其办公室主任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需要,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机构提出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请求;
(4)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当地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镇半专业扑火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5)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市级支援力量和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7)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9)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火场连线,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1名副指挥长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跨县支援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申请;
(3)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的请求;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物资调拨、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的请求;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其他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按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大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大府函〔2019〕52号)规定,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的请求;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5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发生森林火灾的县人民政府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按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大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大府函〔2019〕52号)规定,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的请求,统筹做好物资和队伍;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超过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的同时,由县委、县政府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启动《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级层面应对工作,并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6.3.6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
6.3.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县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市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根据《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运输方式进行,省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运输方式进行。
7.2 物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