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县公安局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5.1.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由县级领导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常态化暗访督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曝光。
(2)县内扑火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落实县消防救援力量考前驻防。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增派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和森林火情监测频次,对重点地区、重点林场(区)严管死守。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保持隐患排查整改、执法处罚高压态势。
(5)县委宣传部持续加大森林防灭火宣传力度,加大森林火情预警信息宣传和播报频次。
(6)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做好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7)督促乡镇(街道)包村、村包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联系点带队开展督导检查。
5.1.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至少1人在家值班,每周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1次,亲自带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县领导,原则上不得离开辖区,每天抽查县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随时掌握各种突发情况。
(3)执行最严的火源管控措施,外来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或通过重要林区,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实际,确定放行时间,进行集中放行(国省干线除外)。本地村民进山入林的必须向所在村组干部进行报备,未按规定报备进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县级领导带队到联系镇(街道)开展督导检查。
(5)县委宣传部加大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宣传和播报频次。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森林火情监测频次,所有护林员全部在岗在位开展巡查工作,重点地区、重点林场(区)临时增派力量,强化严管死守。
(7)停止各级防火区内除丧葬用火外的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审批,丧葬用火由县级政府调度有关扑火力量现场监管,确保安全。
(8)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对响应准备工作。
(9)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到重要林场(区)、高危部位进行靠前驻防。
5.1.4 预警落实督促、报告、解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筹安排对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每天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红色预警期间,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天汇总督导情况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
5.2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辖区无人机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和自然资源部门高火险警报,由气象部门对接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应急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实施跟踪监测预报服务,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气象服务信息。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县气象局根据天气情况,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有效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全县境内的森林人工瞭望台、防火巡查巡护人员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将火情信息通过电话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25-7997119)、12119或119、110报警。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卫星热点监测报告后,应立即核查并反馈信息。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九条规定,当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各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县应急委报告:
(1)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7)超过1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经研判需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申请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等情况,科学组织扑救。
6.2.1 扑救火灾
6.2.1.1 属地初期火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当地应对处置办法(手册)进行响应,就近组织和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赶赴现场,综合研判,科学制定扑火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方案进行处置。村社义务扑火队配合做好群众撤离、火情侦察、技术指导、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6.2.1.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初期响应
接到火情报告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组织审定扑火方案时,就近调派扑火力量及公安、应急、自然资源、气象等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开展森林火灾的前期处置工作,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当火灾达到县级响应的最低条件时,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达到市级响应的最低条件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及其办公室主任共同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2.1.3 处置工作要求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当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相应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消防救援队、乡镇半专业化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村社义务扑火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