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设施设备损失补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原有视讯、水、电、气设施费用计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另作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有视讯、水、电、气设施不另作补偿,在安置房中按原有户头类别、数量恢复费用由征收人承担。新增水、天然气的安装费用按优惠价5000元/户收取,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商业用房新增水、电、气安装由被征收人负责。
被征收人从事生产经营单独安装的水、电、气等专用设施,按征收时的收费标准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其他设施设备损失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偿。
(三)搬迁费。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的,搬迁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补助4元/平方米搬迁费。
征收经营服务类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发;生产、库房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每个产权户计发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只补助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两次搬迁费。
(四)临时安置过渡补偿办法。临时安置过渡期是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屋分配之日止的期间。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被征收人的房屋过渡费以移交旧房之日起,发至安置房统一分配之日止。临街门面房过渡费补助标准为三年内5元/月/㎡,超过三年的,按10元/月/㎡执行;住宅房过渡费补助标准为三年内3元/月/㎡;超过三年逾期不足六个月的,执行4.5元/月/㎡;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执行6元/月/㎡;逾期一年及以上的,执行9元/月/㎡。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1.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房屋及其附属物;
2.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不得对房屋转让、分割、赠与、租赁、抵押;
4.不得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行为等。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