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构补差。所建安置房结构为砖混或框架结构,被征收房屋结构与安置房结构有差异的,被征收人要按产权调换面积补交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结构为砖木结构的按50元/平方米补差。
2.商业用房、临街门面产权调换办法
(1)商业用房、临街门面实行相邻地段相对同等价值的异地安置(含二楼及以上营业房),并实行双向评估补差。
(2)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3)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临街门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8米进深计算面积,超出部份按住房计算面积,不足8米据实计算面积,按评估价结算。
3.产权调换结算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以户为单位,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不超过30%结算给被征收人。住房以套为单位,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内的,被征收人按安置住房市场价的60%补差;在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安置住房市场价的80%补差;在20平方米及以上的不认定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按安置住房市场价补差。
4.产权调换选房规则。调换住宅房选房序号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房屋征收完毕时间(以房屋征收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2个顺序号之和为总顺序号。总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列,从小到大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源内依次选房。非住宅用房选房顺序可参照执行。
5.安置房办证。征收人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面积内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安置面积外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6.安置原则及安置地点。
安置原则:实行相邻地段相对同等价值的异地房屋安置
安置地点:交通下街1、2、3组团或水井街1组团
(二)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评估办法
房屋用途的划分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途为准。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造价、剩余年限、建筑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主体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支付。
被征收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做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的注册评估师应当在公示期间现场说明解释。确有错漏的,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申请市或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2.货币补偿计算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基数,住宅房上浮30%、非住宅房上浮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结算办法。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移交旧房时,征收人一次性付给补偿资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接房时一次性结清余款。
六、具体问题处理
(一)装饰装修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房屋室内外设施征收补偿标准、其他建(构)筑物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执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