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房以套为单位,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内的,被征收人按安置住房评估价的60%补差;在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安置住房评估价的80%补差;在20平方米及以上的不认定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按安置住房评估价补差。
(4)实物安置选房办法。住宅房选房序号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房屋征收完毕时间(以房屋征收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2个顺序号之和为总顺序号。总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列,由小到大依次选房。
商业用房选房,在片区内以“先正街后偏街”的原则,按原门牌序号,就地在一楼安置,一楼面积不足时,按1:1.5在二楼或1:2在三楼营业房内安置。
原有商业用房在产权人自愿申请条件下,可以按照市场价折算为住房进行安置。
(5)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办法。征收人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办证所需费用安置面积内由征收人承担,安置面积以外的由被征收人承担。
(6)安置原则及安置地点。
安置原则:实行就近就地房屋安置
安置地点:征收改造片区范围内
2.货币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应具备的条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一套以上的住房权属证书和经家庭成员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的货币安置申请书。本次征收能安置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留足满足家庭成员居住套数以外的房屋可申请实行货币安置。
(2)房屋评估办法。应由被征双方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其他构筑物按照结构、用途等依法进行评估,房屋价值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3)货币补偿计算办法。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基数,按住宅房上浮30%、非住宅房上浮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签约奖励办法。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1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奖5000元/户;11天—2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奖2000元/户;21天—3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签约奖1000元/户;超过30天不再奖励。
(五)安置补偿款结算办法。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移交旧房时,征收人一次性付给补偿资金;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接房时一次性结清余款。
五、具体问题处理
(一)装饰装修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房屋室内外设施征收补偿标准、其他建(构)筑物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执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装饰装修由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相关设施设备安置补偿。选择实物安置的,原有视讯、水、电、气设施由征收人安装到户,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安置住房新增水、气安装费用按照优惠价5000元/套由征收人安装到户,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商业用房新增水、电、气安装由被征收人负责。
被征收人从事生产经营单独安装的水、电、气等专用设施,按征收时的收费标准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其他设施设备损失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偿。
(三)搬迁费。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搬迁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计发。
征收经营服务类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发;生产、库房类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每个产权户计发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安置的,只补助一次搬迁费;选择实物安置的,补助两次搬迁费。
(四)临时安置过渡补偿办法。临时安置过渡期是指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从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屋分配之日止的期间。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房屋过渡费以移交旧房之日起,发至安置房统一分配之日止。临街门面房过渡费补助标准为三年内5元/月/㎡,超过三年的,按10元/月/㎡执行;住宅房过渡费补助标准为三年内3元/月/㎡;超过三年逾期不足六个月的,执行4.5元/月/㎡;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执行6元/月/㎡;逾期一年以上的,执行9元/月/㎡。
六、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1.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