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的请求,统筹做好物资和队伍;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超过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的同时,由县委、县政府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启动《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级层面应对工作,并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6.3.6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
6.3.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县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市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根据《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运输方式进行,省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运输方式进行。
7.2 队伍保障
以1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5支政府专职消防队和10支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力量为主,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为辅,村社义务扑火队、社会救援队为补充的扑救队伍保障。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干部、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7.3 通信和信息化保障
依托全县13部天通一号卫星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设备组建火场通信和信息化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7.4 交通保障
依托全县209辆营运客车保障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运抵火场。
7.5 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对接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应急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实施跟踪监测预报服务,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气象服务信息。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县人影办根据天气情况,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有效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7.6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县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省、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7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将下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时约谈所在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委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级应急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报县应急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救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
附件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现场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机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成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传达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告,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二、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组成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民间救援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社义务扑火队及民兵、预备役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请求调派空中消防力量。
三、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组成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