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当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相应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消防救援队、乡镇半专业化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村社义务扑火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及其办公室主任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需要,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请求;
(4)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当地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镇半专业扑火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5)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市级支援力量和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7)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9)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由1名副指挥长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请求;
(3)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扑救火灾,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加强火场气象条件研判,根据灭火需要,县人影办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其他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按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大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大府函〔2019〕52号)规定,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县应急委统一指挥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的请求;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5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发生森林火灾的县人民政府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按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大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大府函〔2019〕52号)规定,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